认证栏目 / Cer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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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节能认证

发布时间 : 2017-03-20    浏览次数:2312 次

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的企业及其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受审核方的质量体系符合ISO9002—1994《质量体系 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标准或等同采用ISO9002—1994的国家标准的要求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的补充要求。 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

产品规定具有生产许可证,质量稳定可靠,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

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质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 产品依据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确认的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产品节能性能符合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确认的能效标准或制定的技术要求的规定

一、资料准备

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的企业填写《节能产品认证申请书》,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报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1) 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申请方与受审核方不同,亦应提供申请方的证明材料);

2) 产品注册商标证明;

3) 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要求时);

4) 产品质量稳定并具备批量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批量转产鉴定材料);

5) 产品标准(指产品明示标准,如执行国家标准则不必提供);

6) 产品电工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安全检验报告;(列入国家安全认证强制监督管理的产品目录)

7) 产品性能检验报告以及受控关键零部件性能检验报告;

8) 制造厂质量手册;

9) 需要时,CECP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同时可提交下列资料以供参考:

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

2)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

3)实验室认可情况资料。

二、受理申请

申请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齐备后,CECP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给定认证项目编号。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尚不充分的,CECP将与申请方联系(电话、传真等通讯手段),通知其在规定的30天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进行相应整改,必要时发出《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书》,直至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符合要求为止。若申请方未能按要求在30天内补充/完善所需的材料并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则认为申请方撤销本次申请。

与申请方签订《节能产品认证合同书》

随同《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CECP还将发出《节能产品认证合同书》(一式两份)确定认证范围(产品名称、受审核方/制造厂、产品商标)、工厂审核及产品抽样完成日期、认证付费要求和时机、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同时通知企业认证费用预算。如申请方对合同内容及认证费用预算无异议,应在CECP实施工厂审核前完成认证合同书的签订工作。合同书有效期为四年,如果认证范围(包括认证产品类型、制造厂等)没有变更,每次扩大认证时不再另签合同书。

三、质量体系审核

依据GB/T19002-1994《质量体系 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CCEC/T03-2000《节能产品认证质量体系要求》

受审核方质量手册、程序及相关支持性文件。

四、产品检验

检查部和检验机构在收到办公室下发的《节能产品认证任务书》后,按照CECP/P09-1999《企业质量体系审核程序》和CECP/P10-1999《节能产品认证检验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审核和检验工作。检验合格,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颁发证书。

一、认证注册有关费用:

申请费:2000元;

审查费:3000人日数;RMB 18000(按人日数来算,一般工厂审查是6)

评定与注册:3000元;

年金:5000元;

产品检验费:由检验机构按规定收取;(路灯检测费22000/型号)

预审查费:审查费'50%(不是必需的);

标准确认费:2000元(不是必需的);

CQC认证费用:三款型号,35000元左右

公告费(自愿参加)。

二、监督审查费

监督审查费:初次审查费'30%

监督检验费:由检验机构按规定收取。

三、复评费:

审查费'80%

其它收费项目及标准与初次认证相同。

证书及标志管理

1. 适用范围

为加强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证书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CSC认证和CSC的信誉,特制定本办法。

本文件适用于CSC与通过认证注册并获得认证证书和允许使用标志的获证组织。

2. 引用文件

CNAB-AG01-2004 认证证书管理实施指南

CNAB-AR04-2004 认可标志和国际互认标识使用规则

CSC/K02-2005认证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的规定

3. 工作程序

3.1CSC发布认证标志图形式样,并对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认证证书。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3.2认证证书是证明符合认证要求的法定证明文件。

3.3认证标志是表示已经符合认证要求的图形标识。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和节水产品认证标志均为蓝色字标志,环保产品认证标志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亦为CSC标志)为彩色图形,其中节能、节水和环保产品认证标志已经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成为国家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认证的专用标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通过注册为CSC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专用标志。见附录ABC

3.4认证证书及使用规定

3.4.1认证证书由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授权,CSC统一印制。

3.4.2认证证书采用中、英文对照形式,当对英文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准。如果境外企业的地址无法译成中文,则可使用英文或当地邮政能识别的字母或代码的写法。

3.4.3产品认证证书镶嵌字标志/环保产品认证标志图形,证书内容应包括:

a)证书名称(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国节水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

b) 认证证书编号

c) 获证组织的名称

d) 制造商的名称及地址

e) 生产厂的名称及地址(如果包括几个工厂,证书中要写明每个工厂的地址)

f) 认证依据的标准及补充技术要求

g) 获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要的技术参数

f) 产品认证模式

g) 发证日期、换证日期和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

h) 认证机构的名称或授权人的签章

i) 国家认可标志及CSC通过国家认可的注册编号(认可项目)

3.4.4质量管理体系证书镶嵌“CSC”标志图形,证书内容应包括:

证书名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获证组织的名称

依据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或其他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覆盖的产品(或服务)的类别及涉及的过程

适当时,相应产品所依据的法规、产品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

发证日期、换证日期和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

注册号

认证机构的名称及其标志

认证机构的印章或授权人的签章

国家认可标志及国际互认标志(认可项目)

3.4.5认证证书及其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认证证书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3.4.6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材料上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3.4.7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工程招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出示产品认证证书。

3.5 产品认证标志及使用

3.5.1“字标志是节能/节水产品认证专用标志,标志基准色为蓝色,在中国颜色体系样册(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全国颜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中的编号为:色调(H—5PB;明度(V—5;彩度(C—12。环保产品认证标志为彩色图形。

3.5.2产品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在产品适当的外观或产品最小外包装物上明示认证标志,以利于消费者识别,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和CSC的市场监督。

3.5.3CSC认证合格的产品,自认证证书有效之日起,认证证书的持有者可在认证合格的产品外观上、铭牌上、包装上、说明书上及出厂合格证上使用认证字标志。

3.5.4获证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采用不干胶贴、模压、蚀刻、印刷、金属牌等任何一种或多种形式明示认证标志。

3.5.5认证证书持有者需将使用认证标志的具体方案(具体部位和形式)报CSC备案,经批准后方可使用认证标志。见附件D

3.5.6不干胶贴标志为防伪认证标志,由CSC统一图案设计并制作,认证证书持有者可根据需要向CSC认购。

3.5.7CSC授权,产品认证标志可由认证证书持有者制作,但其图案、尺寸必须符合附录A的规定,按标准图形等比例缩放,尺寸准确,不变形,并应在标志的正下方注明产品认证注册的编号。

3.5.8如受产品特殊性限制,不能在产品适当位置标注产品认证标志或认证注册号时,须经CSC批准。如对有特殊要求的认证产品做标志的文字注解时,必须在使用之前,报CSC审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文字注解。

3.5.9直接印刷(如在包装上)的产品认证标志其颜色应与印刷品底色有明显区别,除使用原认证标志颜色外,亦可印制为黑色,标志如采用模压、蚀刻、金属牌形式,可随其材质原色。

3.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3.6.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经认证注册的获证组织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才能使用。不能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转送、借用或冒用。使用时必须与获证组织名称放在一起,并将证书号标于标志的近旁。

3.6.2如以某种方式明确说明了生产该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了由CSC依据GB/T19001-2000标准进行的认证,则可将标志使用在产品包装(且可以合理地认为它到不了最终用户手里)和有关文件和出版物上及与认证有关的场合。

3.6.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标在产品上,也不得以任何可能被误认为产品合格的方式使用。

3.6.4无论什么原因,只要获证组织停止交纳有关规定的费用或被撤销了认证证书,接到CSC通知后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并销毁印有认证标志的所有材料。

3.6.5在停止使用认证证书的期间内,获证组织应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待CSC作出撤销暂停使用认证证书通知后,才能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3.6.6不得将认证标志在与认证业务范围无关的各类业务及其各类宣传的媒体上进行误导宣传。

获证组织使用认证标志,其标志图案必须准确,严格根据CSC公布的认证标志样式、颜色,按比例放大或缩小。认证标志的图案各部分比例如附录C所示。应确保不采用误导方式使用认证证书、标志和报告中的任何一部分。

3.6.7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由获证组织根据需要同时使用或单独使用。

3.7国家认可标志和国际互认标识的使用

3.7.1是经国家认可机构认可,允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使用的标志;国际互认标识是国际认可论坛(IAF)通过多边承认协议确认的国际互认标识。

3.7.2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可使用国家认可标志和国际互认标识。

国家认可标志使用的范围、场合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相同。同时使用时,国家认可标志必须平行于CSC认证标志右边。

国际互认标识只允许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印制,获证组织可通过宣传、展示证书介绍国际互认标识,不允许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范围之外以其他方式使用国际互认标识。

3.8 管理要求

3.8.1获证组织应建立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制度。设专人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负责,认真作好使用记录。记录应包含证书号、产品的规格型号、年度总产销量,使用标志的方式、数量。每年以书面的形式向CSC进行汇报,并接受CSC的检查。

3.8.2获证组织应妥善保管好认证证书,以免丢失、损坏。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认证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仅限于在认证证书中标明的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上使用。

3.8.3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每年经CSC对其认证证书进行有效性确认合格后,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认证证书的保持、更换、延长、暂停或恢复使用、撤销,以及由此对标志使用所做出的相应决定,应按《认证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的规定》有关规定执行。证书撤销后,原注册号废止,不再它用。

3.8.4凡盗用、冒用和未经许可制作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将根据国家法律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